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您可以通过单次复制操作将对象粘贴到多个项目中。这些对象将保留在剪贴板中,直至被粘贴或完成“添加至项目”操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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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此窗口未打开,则无法启用对源上下文的共享。在没有其他共享选项时,对象将作为一个新对象进行粘贴。 |
字段 | 说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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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粘贴副本至对象” | 创建一个保留原始项的属性和内容的新对象 (类似于“另存为”操作)。 |
“粘贴为共享对象” | 与项目共享对象。 如果选择该选项并要共享文档、部件或文件夹,请单击“下一步”来查看“访问”表格。 您可以使用该表格控制为对象所允许的目标项目成员访问数。在共享部件时您仅可以扩展以下权限:“读取”、“下载”和“更改权限”。 目标上下文中的共享对象实际上是指向源上下文中对象的链接。如果您修改已共享对象,那么您实际上是对源上下文中的对象进行修改。新小版本可立即在源上下文和对其共享对象的所有项目中使用。 如果对文件夹的访问权限进行了扩展,那么尽管传播到部件的权限仅限于“读取”、“下载”和“更改权限”,这些权限也会传播到该文件夹中包含的文档、部件和文件夹中。 除了对新对象的“创建”权限外,您还必须具有对共享文件夹的“修改”权限,才能在文件夹中创建对象。会在源项目中创建保存在文件夹中的新对象。这些对象之后会自动再次共享到目标项目。 有关详细信息,请参阅访问表格 (单个对象)。 |
“将链接粘贴到此对象” | 创建对象链接。只要对象显示在其原始项目中,便能快速导航至该对象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