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複製已刪除的程序
已刪除並移至「已刪除的資產」頁面的程序,可由系統管理員使用「複製」動作進行還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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複製程序時,不會將存取權限與指派的核准者一併複製到重複的程序中。
1. 導覽至「已刪除的資產」頁面。
2. 將滑鼠游標移到您要開啟的已刪除程序上,然後按一下「開啟」
3. 接著,在程序編輯器窗格中,按一下程序名稱旁邊的選單圖示,然後選取「複製」
4. 出現「複製」視窗時,請輸入新的程序名稱,然後按一下「確定」
5. 複製的程序即會顯示在「我的編輯器」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