使用者角色及功能
>
程序刪除
>
複製已刪除的程序
複製已刪除的程序
已刪除並移至
「已刪除的資產」
頁面的程序,可由系統管理員使用
「複製」
動作進行還原。
複製程序時,不會將存取權限與指派的核准者一併複製到重複的程序中。
1.
導覽至
「已刪除的資產」
頁面。
2.
將滑鼠游標移到您要開啟的已刪除程序上,然後按一下
「開啟」
。
3.
接著,在程序編輯器窗格中,按一下程序名稱旁邊的選單圖示,然後選取
「複製」
。
4.
出現
「複製」
視窗時,請輸入新的程序名稱,然後按一下
「確定」
。
5.
複製的程序即會顯示在
「我的編輯器」
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