重新定義複製幾何特徵
可將複製幾何特徵重新定義如下:
重新命名資料共用特徵。
為「複製幾何」特徵指定預設圖層名稱。
在「模型樹」中顯示參照狀態。
更新凍結的外部參照位置。
重定參考之參照為隱式複製的邊和曲面。
將「複製幾何」特徵重定參考為另一個「發行幾何」特徵。
將複製幾何特徵重定路徑,使其在組件中的層級比建立特徵時所在的層級更高。
在局部群組中包括「複製幾何」特徵。
重新定義「複製幾何」特徵,將其變為外部「複製幾何」特徵。
當您重新定義複製幾何特徵時,即使您清除內容的核取方塊,也不會從目標模型中移除複製的內容。
這是否有幫助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