重新定義複製幾何特徵
可將複製幾何特徵重新定義如下:
• 重新命名資料共用特徵。
• 為「複製幾何」特徵指定預設圖層名稱。
• 在「模型樹」中顯示參照狀態。
• 更新凍結的外部參照位置。
• 重定參考之參照為隱式複製的邊和曲面。
• 將「複製幾何」特徵重定參考為另一個「發行幾何」特徵。
• 將複製幾何特徵重定路徑,使其在組件中的層級比建立特徵時所在的層級更高。
• 在局部群組中包括「複製幾何」特徵。
• 重新定義「複製幾何」特徵,將其變為外部「複製幾何」特徵。
當您重新定義複製幾何特徵時,即使您清除內容的核取方塊,也不會從目標模型中移除複製的內容。